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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曙区档案馆档案查阅制度

    档案是历史的记录,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。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,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 一、查阅本馆馆藏档案,须递交有关证明或证件,履行登记手续,并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。
    二、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(单位介绍信、身份证、工作证、退离休证、学生证等),可以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(一般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)。
    三、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,应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本馆同意。
    四、查阅本馆未开放的档案(不包括限制件),须凭街道、主管局及其以上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查阅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证件,并经本馆同意。外来查阅者须凭区级以上(含区级)单位正式介绍信及查阅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证件,并经本馆同意。
    五、凡查阅属《海曙区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工作细则(试行)》中规定的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,须凭街道、主管局及其以上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查阅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证件,并经本局(馆)长批准,其中查阅区委常委会记录须经区委办公室主任或报请区委领导批准;查阅秘密、机密、绝密档案,须凭区级以上(含区级)保密主管部门介绍信及查阅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证件,并经本馆同意。
    六、查阅档案必须在本馆阅档室进行。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,如有特殊需要,由借阅者提出申请,经本局(馆)长批准并保证限期内归还。借阅者负责保密和保护档案的安全,不得转借他人,发生问题,追究借阅者的责任。
    七、查档者要按指定内容查阅,不得翻阅无关内容,不准查看与本人有关的档案材料,摘抄、复印档案内容须经本馆同意。摘抄、复印的档案材料经校对无误,本馆盖章才能生效。
    八、查阅完毕归还档案时须经本馆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,方可领回有关证件。严禁在档案上画线、涂改、折叠,严禁撕破(撕页)、弄湿、弄脏档案,一旦发现严加追究。
    九、严禁携带易然、易爆或有害气体、物体进入阅档室。室内禁止吸烟、喝茶,注意保持室内肃静和公共卫生。
    十、本馆工作人员要严守职责,讲究职业道德,接待要主动热情,查找要耐心细致,调卷要准确迅速,努力为档案利用提供方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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